《论法的精神》[法] 孟德斯鸠 | PDF下载|ePub下载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原作名: DE L’ESPRIT DES LOIS
译者: 钟书峰
出版年: 2020-10-1
页数: 759
定价: 198.00
装帧: 精装
丛书: 天下·博观
ISBN: 9787519746551
内容简介 · · · · ·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与伏尔泰《哲学通信》和卢梭《社会契约论》一起,合称“启蒙运动三书”。“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洞见,奠定了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思想基础,系“三权分立”学说的先驱;“万物皆有法”的阐述,道出了人人传颂的法意;睿智的深邃思考,造就了“启蒙运动三书” 之一《论法的精神》。系“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十大经典名著”之一。启蒙运动旗手伏尔泰,盛赞《论法的精神》是“自由理性的法典”。《论法的精神》,是继柏拉图之后的第一本百科全书式政治哲学经典名著,是近现代诸多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等的鼻祖。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初。此时正值法国君主专制统治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衰落的转型时期。统治阶层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榨国民,广大民众在饥寒交迫中苦苦挣扎。长期战乱,天灾人祸,国民不堪重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随着工业革命在法国迅速兴起,工商资本群体的利益与专制权贵的冲突日益尖锐,客观上即将迎来资产阶级革命。“文艺复兴运动”的持续深入,思想领域的解放和学术理论“百花齐放”氛围,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提供了较好积累和准备。同时期英国新兴资本阶层主导实施的限制王权《权利法案》及其“光荣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制政体,对孟德斯鸠具有重大影响。孟德斯鸠1721年 出版的《波斯人信札》和1734年出版的《罗马盛衰原因论》,初步显露了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主张。所有这些,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做好了充分的铺垫和准备。从1728年开始,孟德斯鸠分别到奥、匈、意、德、荷、英等国作学术旅行,实地考察这些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经济文化现状。1731年回国后潜心创作《论法的精神》。1748年,《论法的精神》正式在日内瓦出版。1751年 《论法的精神》被列为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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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 · · · ·
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影响广泛而深远,如《波斯人信 札》《 罗马盛衰原因论》等名著受到普遍欢迎,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法律文化的看法。
译者简介
钟书峰,法学博土,现任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2014年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西塞罗《论法律》、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目录 · · · · · ·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 003
第一节 法与万物 / 003
第二节 自然法 / 006
第三节 实定法 / 007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之法 / 010
第一节 三种政体性质 / 010
第二节 共和政体以及民主政体性质之法 / 010
第三节 贵族政体性质之法 / 015
第四节 君主政体性质之法 / 018
第五节 专制政体性质之法 / 020
第三章 三种政体原则 / 022
第一节 政体性质与原则之区别 / 022
第二节 不同政体原则 / 022
第三节 民主政体原则 / 023
第四节 贵族政体原则 / 026
第五节 美德非君主政体原则 / 027
第六节 君主政体用何物代替美德 / 028
第七节 君主政体原则 / 029
第八节 荣誉非专制政体原则 / 029
第九节 专制政体原则 / 030
第十节 温和与专制政体之服从区别 / 031
第十一节 本章结论 / 033
第四章 教育法应适应政体原则 / 034
第一节 教育法 / 034
第二节 君主政体教育 / 034
第三节 专制政体教育 / 037
第四节 古今教育效果差异 / 038
第五节 共和政体教育 / 039
第六节 古希腊某些制度 / 040
第七节 如此奇特制度适宜何种情形 / 043
第八节 某些古代习俗悖论之析 / 043
第五章 立法应符合政体原则 / 047
第一节 本章主旨 / 047
第二节 共和政体美德含义 / 047
第三节 在民主政体热爱共和国之含义 / 048
第四节 如何激发平等与节俭之爱 / 049
第五节 民主政体如何运用法律确立平等 / 050
第六节 民主政体如何保持节俭 / 053
第七节 民主政体原则其他维护方法 / 054
第八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贵族政体原则 / 057
第九节 法律如何适应君主政体原则 / 061
第十节 君主政体之特有行政高效 / 062
第十一节 君主政体优势 / 063
第十二节 君主政体优势(续) / 064
第十三节 何谓专制 / 064
第十四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原则 / 065
第十五节 法律应如何适应专制政体原则(续) / 070
第十六节 委托行使权力 / 071
第十七节 礼物 / 073
第十八节 君主赏赐 / 074
第十九节 三种政体原则新结论 / 075
第六章 政体原则与民刑法繁简、审判形式
和刑罚 / 079
第一节 不同政体民法繁简 / 079
第二节 不同政体刑法繁简 / 081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与情形下应依法断案 / 083
第四节 审判方式 / 083
第五节 何种政体元首可以充当法官 / 084
第六节 君主政体大臣不应充当法官 / 087
第七节 唯一的法官 / 088
第八节 不同政体之控告 / 088
第九节 不同政体之刑罚轻重 / 089
第十节 法国古代法 / 090
第十一节 民有德,则刑罚少 / 091
第十二节 刑罚力量 / 092
第十三节 失效日本法 / 093
第十四节 罗马元老院精神 / 096
第十五节 罗马法刑罚 / 096
第十六节 罪刑相当 / 099
第十七节 刑讯逼供 / 100
第十八节 罚金与肉刑 / 101
第十九节 同态复仇 / 101
第二十节 子罪父坐 / 102
第二十一节 君主之仁慈 / 102
第七章 三种政体不同原则与奢侈、节俭法和妇女
地位 / 104
第一节 奢侈 / 104
第二节 民主政体节俭法 / 106
第三节 贵族政体节俭法 / 107
第四节 君主政体节俭法 / 107
第五节 何种情形节俭法有利君主政体 / 109
第六节 中国奢侈 / 110
第七节 中国奢侈致命后果 / 111
第八节 公众节操 / 112
第九节 不同政体妇女地位 / 112
第十节 罗马家庭法庭 / 113
第十一节 罗马审判制度如何随政体改变 / 114
第十二节 罗马人针对妇女之监护 / 115
第十三节 罗马皇帝针对妇女淫乱之刑罚 / 115
第十四节 罗马人节俭法 / 117
第十五节 不同政体嫁妆与婚姻利益 / 118
第十六节 苏尼特人优良习俗 / 118
第十七节 女性执政 / 119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腐化 / 120
第一节 本章主旨 / 120
第二节 民主政体原则腐化 / 120
第三节 绝对平等精神 / 122
第四节 人民腐化特殊原因 / 123
第五节 贵族政体原则腐化 / 123
第六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 / 125
第七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续) / 125
第八节 君主政体原则腐化危险 / 126
第九节 贵族捍卫王位 / 127
第十节 专制政体原则腐化 / 127
第十一节 政体原则健全与腐化必然后果 / 128
第十二节 政体原则健全与腐化必然后果(续) / 130
第十三节 誓言对品德高尚者之作用 / 131
第十四节 政体最微小变化如何破坏原则 / 132
第十五节 坚持三种原则的有效方法 / 133
第十六节 共和政体显著特性 / 133
第十七节 君主政体显著特性 / 134
第十八节 西班牙君主政体系特例 / 135
第十九节 专制政体显著特性 / 135
第二十节 前述各节结论 / 136
第二十一节 中华帝国 / 136
第二编
第九章 法与防御 / 141
第一节 共和国如何维护安全 / 141
第二节 联盟国应由性质相同之国尤其是共和国
组成 / 142
第三节 联盟共和国其他要件 / 143
第四节 专制国如何维护安全 / 144
第五节 君主国如何维护安全 / 145
第六节 国家防御力量概论 / 145
第七节 反思 / 146
第八节 防御弱于进攻情形 / 147
第九节 相对国力 / 147
第十节 邻邦之衰弱 / 148
第十章 法与进攻 / 149
第一节 进攻 / 149
第二节 战争 / 149
第三节 征服权 / 150
第四节 被征服人民所获好处 / 153
第五节 叙拉古王格隆 / 154
第六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 / 154
第七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续一) / 155
第八节 共和国征服行为(续二) / 156
第九节 君主国对邻邦之征服 / 156
第十节 君主国对君主国之征服 / 157
第十一节 被征服民族习俗 / 157
第十二节 居鲁士法律 / 158
第十三节 查理十二 / 158
第十四节 亚历山大 / 160
第十五节 巩固征服成果新手段 / 164
第十六节 专制君主征服行为 / 164
第十七节 专制君主征服行为(续) / 165
第十一章 确立政治自由之法与政体 / 166
第一节 本章要旨 / 166
第二节 自由诸种含义 / 166
第三节 何谓自由 / 167
第四节 何谓自由(续) / 167
第五节 不同政体目标 / 168
第六节 英格兰政治制度 / 169
第七节 我们所熟悉的君主政体 / 179
第八节 古人为何对君主政体认识不清 / 180
第九节 亚里士多德观点 / 181
第十节 其他政治家观点 / 181
第十一节 希腊英雄时代国王 / 182
第十二节 罗马王政时期政体及其三权配置 / 183
第十三节 驱逐国王后的罗马政体反思 / 185
第十四节 驱逐国王后的三权配置变化 / 187
第十五节 罗马何以在共和政体鼎盛时期突然丧失
自由 / 189
第十六节 罗马共和国立法权 / 190
第十七节 罗马共和国行政权 / 191
第十八节 罗马政体司法权 / 193
第十九节 罗马诸行省政体 / 199
第二十节 本章结语 / 201
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之法与公民 / 202
第一节 本章主旨 / 202
第二节 公民自由 / 203
第三节 公民自由(续) / 204
第四节 罚当其罪有利自由 / 204
第五节 某些指控务必特别克制与谨慎 / 207
第六节 违背天性罪 / 208
第七节 大逆罪 / 209
第八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 / 210
第九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续一) / 211
第十节 滥用亵渎神明罪与大逆罪(续二) / 212
第十一节 思想 / 213
第十二节 言辞不慎 / 213
第十三节 文字狱 / 215
第十四节 惩罚犯罪时对羞耻心的破坏 / 216
第十五节 为控告主人而释奴 / 217
第十六节 诬告大逆罪 / 217
第十七节 揭发阴谋 / 218
第十八节 共和国过于严厉惩治大逆罪之危险 / 219
第十九节 中止共和国自由之情形 / 220
第二十节 有利共和国自由之法律 / 221
第二十一节 残酷对待债务人的共和国法律 / 221
第二十二节 君主国侵害自由之物 / 223
第二十三节 君主国密探 / 224
第二十四节 匿名控告信 / 224
第二十五节 君主国治国方略 / 225
第二十六节 君主应平易近人 / 226
第二十七节 君主品行 / 226
第二十八节 君主应尊重臣民 / 227
第二十九节 专制政体中给予少许自由之市民法 / 228
第三十节 专制政体中给予少许自由之市民法(续) / 228
第十三章 征税及国库收入多寡与自由 / 230
第一节 国库收入 / 230
第二节 从重征税好之论调荒唐 / 231
第三节 蓄奴国赋税 / 231
第四节 蓄奴共和国赋税 / 232
第五节 蓄奴君主国赋税 / 232
第六节 蓄奴专制国赋税 / 232
第七节 非蓄奴国赋税 / 233
第八节 如何维持未征商品税之错觉 / 235
第九节 无理之税 / 235
第十节 赋税轻重取决于政体性质 / 236
第十一节 没收财产 / 236
第十二节 税额与自由 / 237
第十三节 何种政体可以增税 / 238
第十四节 赋税性质与政体 / 238
第十五节 滥用自由 / 239
第十六节 穆斯林征服之战 / 240
第十七节 扩军备战 / 241
第十八节 免税 / 241
第十九节 包税与国家直接征税何者更适宜 / 242
第二十节 包税人 / 243
第三编
第十四章 法与气候 / 247
第一节 本章主旨 / 247
第二节 气候不同,人也不同 / 247
第三节 某些南方民族性格矛盾 / 250
第四节 东方国家宗教、风俗和法律持久不变之因 / 251
第五节 拙劣立法者助长气候弊病而优秀立法者革除其弊病 / 251
第六节 炎热气候之耕作 / 252
第七节 僧侣制度 / 252
第八节 中国优良习俗 / 253
第九节 奖掖勤劳之法 / 253
第十节 法与节制饮酒 / 254
第十一节 法与气候疾病 / 255
第十二节 反对自杀之法 / 257
第十三节 英国气候效应 / 257
第十四节 其他气候效应 / 258
第十五节 立法者信任人民程度因气候而异 / 260
第十五章 民事奴役法与气候 / 261
第一节 民事奴役 / 261
第二节 罗马法学关于家奴役权起源之观点 / 262
第三节 奴役权起源另一学说 / 263
第四节 奴役权起源又一学说 / 264
第五节 黑奴 / 264
第六节 奴役权真正起源 / 265
第七节 奴役权另一起源 / 266
第八节 奴役权对我们无益 / 267
第九节 公民自由已普遍确立之国 / 268
第十节 各种奴役 / 268
第十一节 法律应为奴役做什么 / 269
第十二节 滥用奴役 / 269
第十三节 奴隶众多之危险 / 270
第十四节 军事奴隶 / 271
第十五节 军事奴隶(续) / 271
第十六节 温和政体应采取的防备措施 / 272
第十七节 主奴关系规范 / 273
第十八节 释奴 / 275
第十九节 释奴与太监 / 276
第十六章 家庭奴役法与气候 / 278
第一节 家庭奴役 / 278
第二节 南方地区两性天然不平等 / 278
第三节 一夫多妻制取决于供养能力 / 280
第四节 多偶制情形 / 280
第五节 马拉巴尔一项法律来历 / 281
第六节 多偶制本身 / 281
第七节 多个妻子之平等待遇 / 282
第八节 男女隔离 / 283
第九节 治家与治国 / 283
第十节 东方道德原则 / 284
第十一节 与多偶制无关之家庭奴役 / 285
第十二节 天生廉耻心 / 286
第十三节 嫉妒 / 287
第十四节 东方治家之道 / 287
第十五节 离婚与休婚 / 288
第十六节 罗马人休婚与离婚 / 289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法与气候 / 292
第一节 政治奴役 / 292
第二节 各民族勇气差异 / 292
第三节 亚洲气候 / 293
第四节 上述各种因素之影响 / 295
第五节 亚欧北方民族之征服及其影响 / 296
第六节 亚洲奴役与欧洲自由之其他物质原因 / 298
第七节 非洲与美洲 / 299
第八节 帝国首都 / 299
第十八章 法与土质 / 300
第一节 土质对法之影响 / 300
第二节 土质对法之影响(续) / 301
第三节 最适合开垦之地 / 301
第四节 土质好坏其他影响 / 302
第五节 岛屿居民 / 303
第六节 凭借勤劳智慧开垦之地 / 303
第七节 人造工程 / 304
第八节 法之内容丰富度 / 304
第九节 美洲土地 / 305
第十节 人口与生存方式 / 305
第十一节 未开化民族与蛮族 / 305
第十二节 非农耕民族万民法 / 306
第十三节 非农耕民族市民法 / 306
第十四节 非农耕民族政治状况 / 307
第十五节 会使用货币民族 / 307
第十六节 不会使用货币民族市民法 / 308
第十七节 不会使用货币民族政治法 / 308
第十八节 迷信力量 / 309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自由与鞑靼人奴役 / 309
第二十节 鞑靼人万民法 / 310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市民法 / 311
第二十二节 一条日耳曼人市民法 / 311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王长发 / 317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王婚姻 / 317
第二十五节 希尔代里克 / 318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王成年 / 318
第二十七节 法兰克王成年(续) / 320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收养 / 321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王血腥残忍 / 321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全民大会 / 322
第三十一节 墨洛温王朝僧侣权威 / 323
第十九章 法与培育民族普遍精神、道德习俗
之原则 / 324
第一节 本章议题 / 324
第二节 接受良法需要充分思想准备 / 324
第三节 暴政 / 325
第四节 民族普遍精神 / 326
第五节 切忌改变民族普遍精神 / 327
第六节 不必纠正一切 / 327
第七节 雅典人与斯巴达人 / 328
第八节 社交效应 / 328
第九节 民族虚荣与骄傲 / 328
第十节 西班牙人与中国人性格 / 329
第十一节 一点感想 / 330
第十二节 专制国道德习俗 / 331
第十三节 中国人风尚 / 331
第十四节 改变国家道德风俗之自然途径 / 332
第十五节 治家对治国之影响 / 333
第十六节 某些立法者混淆规范人之原则 / 333
第十七节 中国政体独有特点 / 334
第十八节 前节结论 / 335
第十九节 中国人如何将宗教、法律、道德与习俗融为一体 / 336
第二十节 中国人矛盾现象解释 / 337
第二十一节 法律与道德习俗关系 / 338
第二十二节 法律与道德习俗关系(续) / 338
第二十三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 / 339
第二十四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一) / 339
第二十五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二) / 340
第二十六节 法律追随道德习俗(续三) / 340
第二十七节 法律对民族道德、习俗与性格形成之影响 / 341
第四编 向缪斯祈求灵感
第二十章 法与贸易
——从贸易性质与特点谈起 / 353
第一节 贸易 / 353
第二节 贸易精神 / 354
第三节 贫困 / 355
第四节 不同政体贸易 / 355
第五节 从事节俭贸易民族 / 357
第六节 大航海效应 / 357
第七节 英国贸易精神 / 358
第八节 如何限制节俭贸易 / 358
第九节 排他贸易 / 359
第十节 适合节俭贸易制度 / 360
第十一节 适合节俭贸易制度(续) / 360
第十二节 贸易自由 / 361
第十三节 破坏贸易自由 / 361
第十四节 没收商品贸易法 / 362
第十五节 人身羁押 / 362
第十六节 良法 / 363
第十七节 罗得岛法律 / 363
第十八节 商事法官 / 364
第十九节 君主不应经商 / 364
第二十节 君主不应经商(续) / 365
第二十一节 君主国贵族贸易 / 365
第二十二节 独特思考 / 365
第二十三节 贸易赔本国 / 367
第二十一章 法与贸易
——从世界贸易变迁谈起 / 369
第一节 概论 / 369
第二节 非洲人 / 370
第三节 南北民族需求不同 / 370
第四节 古今贸易主要差异 / 371
第五节 其他差异 / 371
第六节 古代贸易 / 372
第七节 希腊人贸易 / 379
第八节 亚历山大及其远征 / 382
第九节 亚历山大身后希腊诸王贸易 / 386
第十节 绕非洲航行 / 391
第十一节 迦太基与马赛 / 394
第十二节 德洛斯岛与米特里达提 / 399
第十三节 罗马人海上特质 / 401
第十四节 罗马人贸易特质 / 402
第十五节 罗马人与蛮族之贸易 / 403
第十六节 罗马人与阿拉伯和印度之贸易 / 404
第十七节 西罗马灭亡后的贸易 / 407
第十八节 特殊规定 / 408
第十九节 东罗马衰败后的贸易 / 409
第二十节 冲破欧洲野蛮樊篱之贸易 / 409
第二十一节 发现两个新大陆对欧洲的影响 / 412
第二十二节 西班牙从美洲攫取之财富 / 415
第二十三节 问题 / 419
第二十二章 法与使用货币 / 421
第一节 使用货币之因 / 421
第二节 货币性质 / 422
第三节 虚拟货币 / 424
第四节 金银数量 / 425
第五节 金银数量(续) / 425
第六节 发现西印度后利率为何减半 / 426
第七节 在价值符号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 / 426
第八节 在价值符号变动中如何确定物价(续) / 427
第九节 金银相对稀缺 / 428
第十节 兑换率 / 429
第十一节 罗马人货币调节措施 / 436
第十二节 罗马人采取货币调节措施时机 / 437
第十三节 帝政时期货币调节措施 / 439
第十四节 汇兑何以令专制国为难 / 440
第十五节 意大利诸国惯例 / 440
第十六节 银行对国家之支持 / 441
第十七节 公债 / 441
第十八节 公债偿还 / 442
第十九节 有息贷款 / 443
第二十节 海上贸易高利贷 / 444
第二十一节 罗马人民事借贷与高利贷 / 445
第二十二节 罗马人民事借贷与高利贷(续) / 445
第二十三章 法与人口 / 451
第一节 人与动物之繁衍 / 451
第二节 婚姻 / 452
第三节 子女身份 / 453
第四节 家庭 / 453
第五节 合法妻子等级 / 454
第六节 不同政体私生子 / 455
第七节 父亲婚姻权限 / 456
第八节 父亲婚姻权限(续) / 457
第九节 少女 / 457
第十节 决定婚姻因素 / 457
第十一节 暴政 / 458
第十二节 不同国家男女婴数量 / 458
第十三节 港口 / 459
第十四节 土地出产与劳力需求 / 459
第十五节 人口与工业 / 460
第十六节 立法者对人类繁衍看法 / 461
第十七节 希腊及其人口 / 461
第十八节 罗马兴起前诸国人口状况 / 463
第十九节 世界人口减少 / 463
第二十节 罗马需要立法促进人口增长 / 464
第二十一节 罗马促进人口增长之法 / 465
第二十二节 弃婴 / 475
第二十三节 罗马灭亡后世界局势 / 476
第二十四节 欧洲及其人口演变 / 476
第二十五节 欧洲及其人口演变(续) / 477
第二十六节 结论 / 477
第二十七节 法国促进人口增长之法 / 478
第二十八节 如何弥补人口损失 / 478
第二十九节 救济院 / 479
第五编
第二十四章 法与宗教 / 483
第一节 宗教概论 / 483
第二节 培尔先生悖论 / 484
第三节 基督教适合温和政体而伊斯兰教适合专制
政体 / 485
第四节 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特征及其效果 / 486
第五节 天主教适合君主政体而新教适合共和
政体 / 487
第六节 培尔先生另一悖论 / 488
第七节 宗教完美之法 / 488
第八节 道德法与宗教法 / 489
第九节 艾赛尼派 / 489
第十节 斯多葛学派 / 490
第十一节 静修 / 491
第十二节 苦行 / 491
第十三节 不可救赎之罪 / 492
第十四节 宗教如何影响世俗法 / 493
第十五节 世俗法如何纠正伪宗教弊端 / 494
第十六节 宗教如何纠正政治体制弊端 / 495
第十七节 宗教如何纠正政治体制弊端(续) / 495
第十八节 宗教法如何发挥世俗法作用 / 496
第十九节 教义对世俗有利或者有害不在真伪而在是否滥用 / 497
第二十节 教义对世俗有利或者有害不在真伪而在是否滥用(续) / 498
第二十一节 轮回转世 / 498
第二十二节 宗教教人憎恶无关紧要之事十分
危险 / 499
第二十三节 宗教节日 / 499
第二十四节 宗教法地域性 / 500
第二十五节 宗教移植弊端 / 501
第二十六节 宗教移植弊端(续) / 502
第二十五章 法与各国宗教建立及其对外政策 / 503
第一节 宗教感情 / 503
第二节 信教动机 / 503
第三节 寺庙 / 505
第四节 神职人员 / 507
第五节 法律应限制神职人员财富 / 508
第六节 修道院 / 509
第七节 奢侈迷信 / 510
第八节 宗教领袖 / 511
第九节 宗教宽容 / 511
第十节 宗教宽容(续) / 512
第十一节 更换宗教 / 512
第十二节 刑罚 / 513
第十三节 劝谏西班牙与葡萄牙宗教裁判官 / 514
第十四节 日本人厌恶基督教之因 / 516
第十五节 宗教传播 / 517
第二十六章 法与调整对象 / 519
第一节 本章主旨 / 519
第二节 神法与人法 / 520
第三节 悖于自然法之市民法 / 521
第四节 悖于自然法之市民法(续一) / 522
第五节 何种情形可以不按自然法原则而按市民法原则审判 / 523
第六节 继承顺序取决于政治法与市民法原则而不是自然法原则 / 523
第七节 教规不应对属自然法调整的作出规定 / 526
第八节 应依世俗法原则调整的就不能依教会法原则调整 / 526
第九节 应由世俗法原则调整的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则调整 / 527
第十节 应遵循世俗法所允许的而不应遵循宗教法所禁止的情形 / 529
第十一节 世俗法庭不应受宗教法庭原则制约 / 529
第十二节 世俗法庭不应受宗教法庭原则制约(续)
/ 530
第十三节 婚姻何时遵循宗教法、何时遵循世
俗法 / 530
第十四节 近亲结婚何时遵循自然法、何时遵循市
民法 / 531
第十五节 应由市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
调整 / 535
第十六节 应由政治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
调整 / 536
第十七节 应由政治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
调整(续) / 538
第十八节 应研究似乎互相抵触之法是否属同类型
之法 / 538
第十九节 应由家庭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调整 / 539
第二十节 应由万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
调整 / 540
第二十一节 应由万民法调整的就不应由政治法
调整 / 540
第二十二节 印加人阿图阿尔帕之不幸遭遇 / 541
第二十三节 某一政治法会摧毁国家时应制定另一可以保护国家之政治法 / 541
第二十四节 治安法与市民法分属不同类别 / 543
第二十五节 应由特别规则调整的就不应由市民法一般规则调整 / 543
第六编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起源与演变 / 547
第二十八章 法国市民法起源与演变 / 559
第一节 日耳曼各族法不同特点 / 559
第二节 蛮族诸法皆为属人法 / 562
第三节 《萨利克法》与《西哥特法》《勃艮第法》主要区别 / 564
第四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与勃艮第人地区 / 565
第五节 罗马法何以消失在法兰克人地区而保存在哥特人与勃艮第人地区(续) / 568
第六节 罗马法何以在伦巴第人地区保留 / 569
第七节 罗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废弃 / 570
第八节 伪造敕令 / 571
第九节 蛮族法与敕令之消亡 / 571
第十节 蛮族法与敕令之消亡(续) / 573
第十一节 弃用蛮族法、罗马法与敕令的其他原因 / 573
第十二节 地方习惯法以及蛮族法与罗马法演变 / 574
第十三节 《萨利克法》或者萨利克法兰克法以及里皮埃尔法兰克法与其他蛮族法之区别 / 576
第十四节 其他区别 / 577
第十五节 一点说明 / 578
第十六节 《萨利克法》沸水取证 / 579
第十七节 先辈观念 / 579
第十八节 司法决斗何以蔓延 / 581
第十九节 弃用罗马法、《萨利克法》与敕令的另一原因 / 586
第二十节 名誉问题由来 / 587
第二十一节 日耳曼人名誉问题新思考 / 589
第二十二节 与决斗有关习俗 / 589
第二十三节 司法决斗法律原则 / 591
第二十四节 司法决斗规则 / 591
第二十五节 司法决斗限制规定 / 593
第二十六节 诉讼当事人与证人决斗 / 595
第二十七节 当事人与领主家臣之决斗以及对裁决不公之上诉 / 596
第二十八节 针对司法渎职行为之上诉 / 602
第二十九节 圣路易统治时代 / 606
第三十节 上诉考察 / 609
第三十一节 上诉考察(续一) / 609
第三十二节 上诉考察(续二) / 610
第三十三节 上诉考察(续三) / 611
第三十四节 何以演变为秘密审理 / 612
第三十五节 诉讼费用 / 613
第三十六节 公诉人 / 614
第三十七节 何以遗忘圣路易《条例》 / 617
第三十八节 何以遗忘圣路易《条例》(续一) / 619
第三十九节 何以遗忘圣路易《条例》(续二) / 621
第四十节 为何采用教皇圣谕的司法形式 / 622
第四十一节 宗教与世俗裁判此消彼长 / 623
第四十二节 罗马法复兴及其法庭变化 / 624
第四十三节 罗马法复兴及其法庭变化(续) / 627
第四十四节 人证 / 627
第四十五节 法兰西习惯法 / 628
第二十九章 立法研究 / 631
第一节 立法精神 / 631
第二节 立法精神(续) / 632
第三节 看似与立法意图相悖之法往往符合其
意图 / 632
第四节 违背立法意图之法 / 633
第五节 违背立法意图之法(续) / 633
第六节 相似之法未必产生相似效果 / 634
第七节 相似之法未必产生相似效果(续)与妥善立法必要性 / 634
第八节 相似法律未必出于相似动机 / 635
第九节 惩罚自杀的希腊法、罗马法动机不同 / 635
第十节 看似相悖之法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 636
第十一节 如何比较两种不同之法 / 637
第十二节 看似相同之法其实不同 / 638
第十三节 不应把法律与其立法宗旨分开:与盗窃有关的罗马法 / 638
第十四节 应在立法背景中考察法律 / 640
第十五节 法律有时应有自我修正功能 / 641
第十六节 撰写法律条文应注意事项 / 641
第十七节 不良立法方式 / 646
第十八节 大一统观念 / 647
第十九节 立法者 / 647
第三十章 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政体建立 / 649
第一节 封建法 / 649
第二节 封建法来源 / 650
第三节 臣属起源 / 650
第四节 臣属起源(续) / 651
第五节 法兰克人征服之地 / 652
第六节 哥特人、勃艮第人与法兰克人 / 653
第七节 不同分地方式 / 653
第八节 不同分地方式(续) / 654
第九节 合理分地之勃艮第人与西哥特人法律 / 655
第十节 奴役 / 656
第十一节 奴役(续) / 657
第十二节 蛮族所分土地不缴赋税 / 660
第十三节 法兰克君主统治下罗马人与高卢人
赋税 / 663
第十四节 所谓“赋税” / 666
第十五节 只向农奴而不向自由民征收之“税” / 667
第十六节 封臣或者领主 / 670
第十七节 自由民军役 / 671
第十八节 双重身份 / 674
第十九节 蛮族人补偿金 / 676
第二十节 领主司法权 / 680
第二十一节 教会领地司法权 / 684
第二十二节 建立于加洛林王朝末期的司法权 / 685
第二十三节 泛论迪波教士《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 / 688
第二十四节 泛论迪波教士《法兰西君主国在高卢的建立》(续)及其体系 / 689
第二十五节 法兰西贵族 / 693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封建法理论与君主政体
演变 / 699
第一节 官职与封地演变 / 699
第二节 内政改革 / 703
第三节 宫相职权 / 706
第四节 从宫相看国家特性 / 708
第五节 宫相何以获取军队指挥权 / 709
第六节 墨洛温王朝王权衰落第二阶段 / 711
第七节 宫相治下高官与封地 / 712
第八节 自由地何以变成封地 / 713
第九节 教会地产何以变成封地 / 716
第十节 教会财富 / 717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时代欧洲状况 / 718
第十二节 什一税之设立 / 722
第十三节 主教与修道院院长之选举 / 724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之封地 / 725
第十五节 查理·马特之封地(续) / 725
第十六节 王权与相权在加洛林王朝合而为一 / 726
第十七节 加洛林王朝推选国王之特殊情形 / 728
第十八节 查理曼 / 730
第十九节 查理曼(续) / 731
第二十节 宽厚者路易 / 731
第二十一节 宽厚者路易(续一) / 734
第二十二节 宽厚者路易(续二) / 735
第二十三节 宽厚者路易(续三) / 736
第二十四节 自由民拥有封地 / 738
第二十五节 加洛林王朝衰落主因以及自由地变迁 / 740
第二十六节 封地变迁 / 742
第二十七节 封地另一变迁 / 744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与封地变迁 / 745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封地性质 / 746
第三十节 秃头查理当政后封地性质(续) / 747
第三十一节 帝国何以摆脱查理曼家族控制 / 748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王权何以传至于格·加佩家族 / 749
第三十三节 封地永久化若干影响 / 750
第三十四节 封地永久化若干影响(续) / 755
附录:孟德斯鸠生平大事年表 /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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