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基本理念》顾肃 | PDF下载|ePub下载
内容简介 · · · · · ·
在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中,大概没有比自由主义更显得带有歧义和引起争议的了。不同时代、不同派别对自由主义的理解差异很大,基本态度上的褒贬也大相径庭。可是,自由主义毕竟是现代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想和倾向,无论差别和争议有多大,无论人们是赞扬还是拒斥,自由主义都是西方社会的一面思想旗帜。因此,了解、研究并把握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原则和结论,便是当代政治哲学研究的一项基本任务。
自由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政治信念,一种哲学和社会运动,也是一种社会体制构建和政策取向。它还是一种宽容异己、兼容并包的生活方式。它把自由当作政府的基本方法和政策,社会的组织原则,以及个人与社区的生活方式。其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其价值诉求也是多元主义的。
从词源学上说,自由主义本源于19世纪初西班牙的一个政党的名称,但它在英语世界里得到了最广泛的使用和认同,并且可以将其思想渊源一直追溯到古代希腊、犹太和基督教的思想和信仰中。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在20世纪的后半期,英、意、德甚至日本和第三世界不少国家的政党都冠以“自由党”或类似的名称。但这些政党所强调的主要是经济纲领和政策,即将政府的干预和控制最小化,试图在现代工业组织的困难条件下推行经济自由的哲学。显而易见,自由主义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并不限于这些政党所诉求的东西。
在西方世界的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三种粗略划分的大的政治思潮中,自由主义本身的含混性、内部不同派别的分歧与争论可以说决不亚于另外两者。而自由主义在东西方社会所遭遇的误解,在不同国度、不同时期所受到的抨击批判甚至比其自身的内涵还要丰富多样,大概没有其他一种政治理念会像自由主义那样被扣上如此多的“帽子”或不当的标签。在中国大陆,自由主义曾经是革命队伍内部所斥责的不遵守纪律、自由散漫、自私自利、贪图小便宜的代名词,当然这与作为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相去甚远。尽管如此,自由主义在西方乃至当今世界仍然具有基本的理论内涵和大致的原则界限,与其他政治理念和思潮有着重要的区别。而这些区别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直接关系到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体制构建和取向,甚至也涉及当今社会每个公民的生活方式和前景。
自由取向的经济政策只是自由主义基本理念的一个具体结论,而自由主义的方法、基本信念的核心理念才是其最具生命力的成分。这就是它对现代世界个人与集体生活所持的基本立场。现代自由主义是西欧社会的产物,其黄金时代可以大致划在公元1750至1914年,也就是从法国启蒙思想家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段时间。但这也只是大致的说法,其实在此之前,自由主义思想已经在英国洛克这样的大哲学家中生了根,而在二次大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自由主义不仅没有衰落,而且以普遍化的方式渗入世界上的几乎每一个社会。自由主义不仅与英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革命运动联系在一起,而且也曾是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有生力量,并且在二战后在日本、以色列、土耳其、希腊、许多拉丁美洲乃至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生了根。自由主义也是英、德、法、荷兰、比利时、奥地利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社会民主党,甚至还有美国的“福利州”的根本政治诉求(尽管人们对此存有争议)。甚至一些保守主义者的思想倾向中和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派势力的理论中也包含着自由主义的成分。
那么,可不可以在此简单总结一下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呢?也许可以总结出数十条自由主义的原则,而且不一定能够对这些原则给出统一的解释,不同派别的自由主义者在这些方面同样会有所分歧。但大致说来,我们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一、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二、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当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三、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四、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五、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六、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1}
另一位自由主义者斯皮兹(David Spitz)在临终前为自由派人士所写下的“信条”或许能更直观地反映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他说:自由主义者必须:(1)尊崇自由甚于其他价值,即使是超过平等及正义。(2)尊重“人”而不是尊重“财产”;但是不要忽视财产在促进人类福祉方面的积极作用。(3)勿信任权力,即使权力出自多数亦然。(4)不要相信权威。(5)要宽容。(6)坚信民主政治。(7)尊重真理与理性。(8)接受变迁的必然发生。(9)勿耻于妥协。(10)最重要的是保持批判精神。{2}简言之,自由主义把自由价值置于其他价值之上,强调尊重人,不可轻信权力和权威,坚持宽容和民主政治,接受真理、理性和社会变迁,但也要学会妥协和保持批判精神。这些可谓自由主义之精华所在。
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这里的个人主义是中性的,并不包含价值判断,它指以个人作为其立论和论证的基点,其他的政治哲学与伦理原则都从此推导出来。因而理论家有时也称此种论证方式为方法论个人主义。由于这种理论将个人作为社会分析的最小和基本的单位,其他一切组织、团体、社群甚至国家都可归结为或落实到个人,这就如同科学和哲学史上出现过的原子论,因而有些理论家将这种个人主义称为原子主义。事实上,自由主义者并不排斥集体、社会乃至国家的价值,个人主义也不是利己主义,从个人主义并不必然得出排斥一切集体取向和选择的结论。它只是说,判断一种社会政策和价值观的最终标准只能是个人,个人自由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出发点,也是所有社会政策和立法的基础。由个人而构成人群和社会,在发生学和本体论的意义上,个人都具有优先性。自由主义者坚信判定社会政策必须有一个最终的立足点,早在古代希腊,哲人们即已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强调人是判定一切事物的最终准则。而这个人首先是个人,个人以自己为尺度看待他人和外物;每个人具有一套完整的神经和感受系统,快乐和痛苦首先是、最终也是个人的。经验主义者坚信离开了这种苦乐感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再崇高伟大的价值观都会失去其最终依托。因此,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上说,个人也是基本的单位。
同理,当自由主义者谈论自由时,首要的立足点、判定起点和归宿也是个人,集体和社会的自由必须由个人的自由体现出来,否则便是虚幻的。很难设想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个人不自由而这个社会本身是自由的,这在法理上是自相矛盾的。当然,一个受到外族奴役的社会(比如被占领的国家)在整体上是不自由的,这并不排斥某些个人(比如侵略者的帮凶)表面上是自由的(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但即使是在这种极端情况下,整体的不自由仍然由一个个单个人的受奴役表现出来。
这种个人主义尽管强调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和基础性,但并不排斥社会性和人际互动性对个人的影响,以及集体或社会选择对个人选择的某些影响。然而,任何集体的选择最终仍然是权威人士个人及其团体的选择影响的结果,最终仍然表现为并起源于个人的选择。另一方面,在相同环境中人格与个性的差异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表明了个人主体性和独特性的意义和重要性。
自由主义者所说的自由首先是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这包括个人在生活、言论、结社、从事经济和社会活动上的选择权,自由的制度表现为开放的选择余地,而不自由的制度则尽量限制公民个人的选择度。自由也是哲学和审美层次上的,只是其诠释决不限于黑格尔式的思辨,把自由仅归结为对必然的了解和把握。因为自由主义者所强调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仍然与其本义相关,从经验主义的意义上说,即使个人完全掌握了事物的全部必然性(事实上不可能),他仍然拥有选择权,必然性其实不是一条单行线,而是多条叉路口。头脑清醒而又乐观的人不会选择从悬崖上跳下去寻死,但他上山的道路却有多种选择,并不总是只有一条出路。而在审美上的自由权则显得更为广泛,“情人眼里出西施”便说明了审美的主观性,尽管人们的审美存在统计的共同性,但却并不存在唯一客观的审美结论。生活愈是多样化,审美便愈是多元化,这就为审美的自由创造了广阔的发展余地。
个人自由的优先性并不必然排斥、否定人的社会性,把个人当作是孤零零的鲁宾逊(更何况鲁宾逊还有个星期五)。自由主义者从不否认人是社会的人,也不忽视个人受集体的某些影响,而只是强调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并不是完全对称的互动关系,因为社会性从根本上由个人的行动表现出来,而个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的自由发展的先决条件,而反过来就不能说社会的自由发展是个人全面发展的条件。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个人自由必须在经济上得到保障,没有经济的自由,其他的自由权便是空洞的。因此,保护个人财产是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条件。正如洛克所反复强调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三者密不可分。
自由主义者强调,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往往来自政府,因而需要随时对政府权力保持警惕。政府是必要的祸害,尽管必要,但毕竟是祸害,因而随时需要以社会来制约政府,而不能让政府成为社会的主宰。社会人群(最终落实到个人身上)是主人,政府应当是公仆。因此,自由主义者一般对万能的政府保持警惕,因而提出最小意义上的政府权力之类的理论。此外,权力机构之间的牵制与平衡也是必要的。孟德斯鸠把限制政府权力、实现权力机构间的制衡当作保障自由的先决条件。
尽管自由主义者在不同的时期对人际平等的强调有所差别,有些自由主义者(比如密尔)甚至还认为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有可能助长广泛的平庸,因而被当作自由主义者反对平等的典型;但自由主义者在总体上坚信人与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能力、贡献和政治判断方面的差别并不排斥人格上的平等,包括市场竞争中起点的平等。个人信仰和生活方式的选择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一部分,因而不应该由社会或集体的名义加以强制。所以从洛克开始,自由主义者便反复强调宗教乃至文化宽容的重要性,提倡多元文化观,认为宗教信仰和道德良知上的个人选择必须得到尊重,这种观点最终在宪政主义的人权条款中得到了升华,成为国际普遍公认的准则。
因此,平等主义、宽容论和文化多元论不仅与自由主义原则并不矛盾,而且是其在不同时期以不同侧重点强调的内容。只是其论述的方式与其他政治哲学有所区别。比如自由主义者并不像一些左派批判理论家那样主张结果的平等,或者经济的平均主义;也不是以宽容论和文化多元论来否认生存、财产与政治权利等人权的普适性。从逻辑上说,人权普适性与文化多元论是不同层次的理论,前者指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后者则指人类的亚群体之间在处理自身文化特点上的自主性。后者永远也不可能成为否定个人作为人的普遍权利的理由。这正好比逻辑学家为了解决“说谎者悖论”等类悖论而必须澄清说话对象所指的适用范围一样。普适的人权与文化的特征都有自己的所指和适用范围,越出界限而否定对方是思想混乱的表现。
当然,自由主义并不是一种高度统一和一致的思想理念,其内部存在着倾向上的差别。尽管一般自由主义在西方政治哲学中大致处于中间的位置,但其内部不同的派别自然有所偏向。传统的西方政治哲学通常以单维度的谱线依政治态度从左到右排列总的政治理念。其左端强调平等,因而赞成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其右翼则强调传统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这两个极端当中的自由主义者大多同时强调平等和自由,但依侧重点的不同而成为中间偏左或中间偏右的自由主义者。最右翼的自由主义者通常被称为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ism),哈佛大学的诺齐克(Robert Nozick)是其当代的一个典型代表,而最左翼的自由主义者则可举出社群主义者为例,他们与激进的社会批判理论家和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理论上有一些共通点,但在基本气质、理论出发点和方法论上仍然存在重要的差别。因为社群主义仍然是西方主流思想的一部分,它在某种程度上修正了传统自由主义的偏颇,但却没有无条件地提倡国家主义。
在冷战后时代,人们对于这种传统政治谱线的划分也有所争议,除了认为这种单维谱线是以传统的男性主导观念为基础,因而不能说明诸如性别间的平等问题以外,还认为这种谱线忽视了历史的背景,即任何社会的体制都不能回避历史形成的过程。如社群主义者便强调任何政治判断都离不开其形成的具体历史和文化环境。尽管如此,人们仍然不能完全抹杀这种划分的存在及其意义。因为在前面论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如个人主义、自由和平等这些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基本的差别,而且今天人们在基本制度选择上日益接受的是主流思想的基础,用相对主义很难说明这种普遍性的趋同,尽管各种文化具体表现和形式的多样化依旧。因而一般认为,自由主义不仅仍然是今日西方世界的主导思想,甚至还日益扩展至正在走向市场化和民主化的非西方世界,包括已被纳入世界贸易组织构架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严格地说,这种自由主义在今天的世界应该称为自由民主主义,因为它在诉诸传统的自由主义理念时更加强调其民主主义的内涵,因而成了今天文明世界的浩荡大潮。
说到世纪末自由主义政治理念在西方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法国思想家列维指出:“直到大约1980年,若在欧洲投票,你要作出两种社会间的自觉选择: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十年以后,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选择项。只有一种选择:民主的资本主义。分歧只在管理它的最佳方式。仍然存在左派与右派之间的差别,但这些都在自由主义范围以内。这是一种决定性的变化。……现在左派与右派的分歧乃涉及以效率适合社会整合,而不再是以自由适合效率的最佳方式。”{3}列维的一家之言尽管不无可商榷之处,但也从一个侧面表明自由主义在冷战后西方世界更占据主导的地位,差别只是具体侧重点的不同,却不是根本性的。
罗尔斯和德沃金等当代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对此也有一些论述。他们尽管更强调平等,但从来不认为自己的思想不属于自由主义的主流传统。德沃金便强调平等权利观念的普适性,认为每一种能自圆其说的政治理论都具有自身终极的价值观,即平等。它们都是“平等主义”的理论{4}。当然这里说的平等主义不是经济结果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是人们在权利和人格上的平等,即将人们在政治上平等对待。这是一种超越具体文化和伦理差异的普适的平等,是用以衡量当今世界政治体制的最基本的尺度。尽管平等的具体表现形式和阐述有差异,但当今世界很少有人愿意在理论上承认自己反对这种权利平等,这就说明了最基本的政治理念的普遍性。而像德沃金这样中间略偏左的自由主义者对此所作的论述很可以代表当代自由主义者所关注的核心观念。
我们在此详加论述的正是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透过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知差异而循其根本,以便让今人理解这一西方主流思想根本性的内容和意义。
作者简介 · · · · · ·
顾肃,江苏启东人,1955年4月生。美国杜克大学哲学硕士(1985),南京大学哲学博士(1989)。现任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中国外国哲学史学会理事。1995年起分别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等校任高级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政治法律哲学、科学哲学、哲学史。主要专著有《科学理性论》、《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罗尔斯:正义与自由的求索》、《现代西方社会思想潮史》,译著有《中国政治》、《自由的界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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